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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刑更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琳诈骗罪减刑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刑更179号罪犯刘琳(英文名WallyLiu),男,1963年5月5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研究生文化,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2012)二中刑初字第5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高刑终字第2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二中刑减字第10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原判附加刑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不变(已缴纳)。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监狱于2016年9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刘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5年2月至2015年12月底,累计有效积分达到60.4分,评定奖励时管理级别为一级宽管。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认罪悔罪书、减刑综合材料及证明、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评审鉴定表、一般缴款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1月13日起至2024年1月12日止),原判附加刑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不变(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赵国惠审判员 唐 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梦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