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222执33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淑芹与被执行人常兴班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18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淑芹抚养费每月2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常兴班(男,身份证号码:341222198707017194)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太和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