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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谭俊宇与梁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俊宇,梁炳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3民初1637号原告:谭俊宇,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梁炳林,男,198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原告谭俊宇与��告梁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俊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炳林经本院公告送达在公告期限届满后仍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谭俊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2.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基数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6年5月1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是初中同学关系。2016年5月3日,被告以购买香水资金不足为由向我借款40000元,约定2016年5月17日偿还。但借款期限届满后,我就无法联系被告。被告至今没有偿还我借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被告。梁炳林缺席,无提交答辩状,也无提交证据。谭俊宇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合同》、《收据》和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但被告缺席而无法进行。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从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看,被告于2016年5月3日两次向原告借款共40000元,被告在原告提供的合同版本上填写相关内容,承认向原告借款共40000元的事实,被告还在《借款合同》中签名和按压了手印;另外被告还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收据》,也承认收到原告的借款40000元,收据为被告亲笔书写,被告还在上面按压了指印。本院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2.借款利息和期限等相关情况。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期限从2016年5月3日至2016年5月17日,但没有约定借款期内的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向原告偿还借款。《借款合同》和《收据》的原件还在原告手上,本院确认被告未向原告偿还过借款的事实。本院认为,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借款合同》和《收据》的原件以及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经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未偿还属实,现借款期限已过,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因此,原告的请求,事实清楚,理由和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2.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主张逾期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基数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6年5月1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本院认为,原被告没有约定借款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鉴于借款期限已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可以请求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现原告请求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本院不予支持,逾期利息应当按照年利率6%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年利率6%的部分。被告缺席,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本院依法可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炳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谭俊宇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二、被告梁炳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谭俊宇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5月1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谭俊宇已预交),由被告梁炳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红革审 判 员  肖辉燕代理审判员  钟红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仰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