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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何某某、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何某某,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3民初469号原告:曾某某,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祖强,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居民。被告:段某某,居民。原告曾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曾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身权益的权利。原告曾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某、段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33元,减半收取计1166.5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谭友元审 判 员  李 鹏人民陪审员  李葵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艳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