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何某某、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何某某,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3民初469号原告:曾某某,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祖强,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居民。被告:段某某,居民。原告曾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曾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身权益的权利。原告曾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某、段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33元,减半收取计1166.5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谭友元审 判 员 李 鹏人民陪审员 李葵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艳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