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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2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志亮、张玉秀与陈桂兰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亮,张玉秀,陈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2执316号申请执行人王志亮,男,1941年2月生,汉族,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张玉秀,女,1945年3月生,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陈桂兰,女,1967年9月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亮、张玉秀与被执行人陈桂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2015)宁民一终字第33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于2016年4月30日前履行给付义务。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陈桂兰作为申请人,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有另外一个案子正在执行中,我院已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执行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该案的剩余案款汇入我院账户,被执行人陈桂兰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 丽审 判 员  冯延芳代理审判员  马 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