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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执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欧平与刘凤君、卓辉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平,刘凤君,卓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2执保166号申请人:欧平,男性,汉族,1976年0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刘凤君,女性,汉族,1971年10月07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卓辉明,男性,汉族,1968年08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审理申请人欧平与被申请人刘凤君、卓辉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欧平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凤君、卓辉明的财产在价值1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申请人欧平以其所有的渝X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2016年10月13日,本院作出(2016)渝0152民初27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申请人欧平的保全申请予以准许。2016年10月14日移送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欧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卓辉明所有的位于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X路X幢X单元X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三年(从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止)。二、查封欧平所有渝X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即从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文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政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