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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执13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涂宏文、舒伟芳与江西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宏文,舒伟芳,江西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1执13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涂宏文,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申请执行人:舒伟芳,女,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江西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莲塘镇莲塘南大道1118号马德里风情住宅区16栋底商102室,组织机构代码:70553188-0。法定代表人:曾建强,系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37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江西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9093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