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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宁某乙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刑初61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某乙(曾用名宁某甲),男,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身份证号码:×××6611,汉族,高中文化,在业,住湖南省邵东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辩护人黄月忠,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6)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邝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6日,被告人宁某乙在佛山市三水区石湖洲村委会智巧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害人田某因工作矛盾发生争吵继而打斗,其中被告人宁某乙用拳头打伤田某的脸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田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宁某乙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田某的损失,并得到谅解。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宁某乙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宁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被告人宁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吴某、廖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前科查询表,证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归案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宁某乙故意伤害老年人,本院对其予以严惩。被告人宁某乙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宁某乙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宁某乙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辩护人黄月忠所提对被告人宁某乙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均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宁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曾巧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莫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