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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2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银川市西夏区开山石料厂与宁夏大荣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市西夏区开山石料厂,宁夏大荣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094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市西夏区开山石料厂,住所地位于银川市贺兰山套门沟。负责人李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玉辉,系该公司业务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宁夏大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大荣路。法定代表人朱振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285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大荣建材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大荣建材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685748元(其中执行标的676582元、执行费916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亚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 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