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4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马玉杰和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美团外卖总站、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美团外卖五四西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杰,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美团外卖总站,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美团外卖五四西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4民初1754号原告马玉杰,男,回族,1989年1月28日出生。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美团外卖总站,住所地北京朝阳区望京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美团外卖五四西站,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学院巷博纳广场。法定代表人陆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杰诉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美团外卖总站、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美团外卖五四西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玉杰于2016年10月14日以证据不足、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玉杰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识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元,全额退回原告马玉杰。审判员 马永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静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