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8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方桂兰与李冰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桂兰,李冰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8137号原告:方桂兰,女,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龙泉市。委托代理人:胡海泉,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水伟,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冰淋,女,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金华市婺城区,现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杨银春,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桂兰与被告李冰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桂兰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桂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6元,减半收取1253元,由原告方桂兰负担。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方桂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丙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