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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1民初23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纪文泉与王锋、王丽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文泉,王锋,王丽娟,常州市长宇实用气体有限公司,常州市庆发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1民初2317号之一原告:纪文泉。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辉,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娜,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锋。被告:王丽娟。被告:常州市长宇实用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巴黎路。法定代表人:王国庆,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常州市庆发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华家村。法定代表人:王国庆,该公司总经理。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忠,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雄英,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纪文泉与被告王锋、王丽娟、常州市长宇实用气体有限公司、常州市庆发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纪文泉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文泉撤诉。案件受理费23150元,减半收取115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75元,由原告纪文泉负担。审 判 长  仇宏光代理审判员  沈超彦人民陪审员  许郁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