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3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永强与付少伟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强,付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449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强,被执行人:付少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强与被执行人付少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共民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付少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过查询银行、工商、房产等部门,被执行人没有有关财产登记信息。但在公安交管部门查出被执行人付少伟名下有车牌号为甘DC47**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本院白银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依法将被执行人付少伟名下的该车予以查封,并在对被执行人付少伟在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采取了“临控”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文录代理审判员 周莎莎代理审判员 张伟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权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