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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6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许尔俊与李坤洲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尔俊,李坤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26执299号申请人:许尔俊,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系昭苏县喀拉苏乡村民,住该乡,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李坤洲,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系昭苏县城镇居民,住县城,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2015)昭民初字第9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坤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6年1月19日本院依法查询并划拨被执行人李坤州在昭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6000元。其余案件款李坤州一直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许尔俊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经过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开户、名下房屋及车辆等信息,皆未查控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2015)昭民初字第9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特布审判员李军审判员阿斯哈尔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唐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