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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洋诉齐齐哈尔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洋,齐齐哈尔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427号﹝2015﹞建执字第427号申请执行人王洋,女,1961年3月4日出生,汉族,系齐齐哈尔市河道管理处职员。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5﹞建执字第427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5﹞齐民二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洋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齐民二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韩 志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