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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谢国紧、罗金墩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紧,罗金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2刑初591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国紧,男,1971年5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文盲,无业,住晋江市。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6月29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0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被告人罗金墩,男,1968年1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文盲,无业,住福建省仙游县。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5月被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1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5月5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5月14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合同诈骗罪,2007年1月26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公刑诉(2016)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国紧、罗金墩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振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国紧、罗金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3月7日10时许,被告人谢国紧、罗金墩经策划后窜到莆田市第一医院住院部一楼电梯门口,被告人谢国紧趁人多拥挤时将到医院给母亲送饭的被害人吴某放在外套口袋内的一部“苹果”6SPLUS64G手机(价值人民币5890元)盗走,尔后将该手机转交给被告人罗金墩,得手后二人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谢国紧在泉州市鲤城区温陵路商品街将该手机以人民币2700元销赃给一过路人,被告人谢国紧、罗金墩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600元、1100元。2、同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谢国紧、罗金墩经策划后窜到莆田市第一医院住院部一楼电梯门口,采用同样手段,盗走该医院工作人员即被害人范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苹果”6S64G手机(价值人民币4860元)。事后,二被告人在泉州市鲤城区温陵路商品街将该手机以人民币2500元销赃给一过路人,被告人谢国紧、罗金墩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500元、1000元。3、次日9时许,被告人谢国紧、罗金墩经策划后窜到莆田市第一医院住院部一楼电梯门口,采用同样手段,盗走到医院体检的被害人郭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苹果”6PLUS64G手机(价值人民币4370元)。事后,被告人谢国紧在泉州市鲤城区温陵路商品街将该手机以人民币1100元销赃给一过路人。4、同月21日9时许,被告人谢国紧、罗金墩经策划后窜到莆田市第一医院门诊部一楼,采用同样手段,盗走到医院看病的被害人林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苹果”616G手机(价值人民币3000元)。之后,二被告人窜到该院门诊部二楼,盗走被害人龚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苹果”616G手机(价值人民币3600元)及到医院看病的被害人甘某的一部“苹果”6S16G手机(价值人民币4230元)。之后,二被告人又窜到该院住院部一楼,盗走被害人邱某放在外套口袋内的一部“OPPO”R7S32G手机(价值人民币2375元)。二被告人携带上述四部手机欲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罗金墩身上查获该四部手机,分别发还被害人林某、龚某、甘某、邱某。指控认为被告人谢国紧、罗金墩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国紧、罗金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并建议对二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国紧、罗金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范某、郭某、林某、龚某、甘某、邱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莆城价(鉴)字(2016)102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1999)鲤刑初字第120号、(2001)鲤刑初字第088号、(2007)鲤刑初字第24号、(2011)鲤刑初字第351号、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刑初字第907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及被告人谢国紧、罗金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国紧、罗金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公共场所多次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总价值人民币28325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国紧、罗金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多次实施盗窃作案;扒窃;且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但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已追回部分赃物发还被害人,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国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二、被告人罗金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三、责令被告人谢国紧、罗金墩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一万五千一百二十元,分别退还被害人吴某人民币五千八百九十元、范某人民币四千八百六十元、郭某人民币四千三百七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林丽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莉莉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