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21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诉被告李文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李文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1835号原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县金沙二路30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67460814J。负责人:钱哲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文君,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诚义路427号5-1-601室。身份证号:352121198311060816。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诉被告李文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小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佳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