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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行审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胶州市环境保护局与杜福镇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胶州市环境保护局,杜福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81行审164号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胶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东楼,组织机构代码:00516193-0法定代表人吴焕香,局长。委托代理人袁秋盾,胶州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桂斌,胶州市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杜福镇,男,汉族,1963年10月1日生,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胶州市环境保护局对杜福镇于2016年1月7日作出的胶环罚字[2016]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对胶环罚字[2016]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2015年12月18日,胶州市环境保护局对被申请执行人进行调查,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化纤造粒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参照《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标准)编号QDOOHB-CF-XM-05的规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6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胶环罚字[2016]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6年1月12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6年7月2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催告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胶环罚字[2016]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行政程序等方面合法。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环罚字[2016]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台    耀    君审判员 管德志人民陪审员李尧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