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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执4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武汉迈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矿用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迈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山东矿用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2执4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武汉迈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矿用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迈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矿用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山东矿用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5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757.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娟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