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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易华英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华英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刑初147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华英,女,1959年7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江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居住地重庆市渝中区。2016年6月15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于同月14日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6〕1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华英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妍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华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易华英于2016年6月15日22时许,在本市渝中区解放西路1号“望江公寓”附近被公安人员捉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易华英居住的本市渝中区XX路X号X栋XX号房屋内查获净重14.8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1.0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3.54克氯胺酮(俗称“K粉”)。被告人易华英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华英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易华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毒品的照片,书证到案经过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扣押清单,证人任某某、王某某、熊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易华英的供述,毒品检验鉴定意见以及毒品称量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华英明知是毒品而持有,其中甲基苯丙胺14.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8克、氯胺酮3.5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易华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易华英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二、对被告人易华英非法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4.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8克、氯胺酮3.54克予以没收。上述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熊 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玉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