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474号
申请执行人:蒋石祥,男。
被执行人:颜麟华,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石祥与被执行人颜麟华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颜麟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蒋石祥557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05元,现被执行人分文未付。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木东
审 判 员 毛 昊
审 判 员 郑少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廖书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