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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执474号

(2016)湘1129执474号,申请执行人蒋石祥与被执行人颜麟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石祥,颜麟华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474号

申请执行人:蒋石祥,男。

被执行人:颜麟华,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石祥与被执行人颜麟华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颜麟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蒋石祥557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05元,现被执行人分文未付。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木东

审 判 员  毛 昊

审 判 员  郑少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廖书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