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执10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孙庆忠与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庆忠,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2执10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庆忠。被执行人: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达金,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梁民初字第27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在你行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海啸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臧克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