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民初28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张国宾与王登宇、张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宾,王登宇,张晨,闫兆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2840号之一原告张国宾,男,1979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委托代理人常安姝,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登宇,男,1973年12月6日生,汉族,市民,住辽宁省海城市。被告张晨,男,1991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被告闫兆辉,男,1982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二一九路48-8号,下简称太平洋财险。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秦皇岛市西环北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84066218X,下简称永安财险。负责人黄冰,永安财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宾诉被告王登宇、张晨、闫兆辉、太平洋财险、永安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宾于2016年12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宾负担。审 判 员 王印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永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