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5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中贵某3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贵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5刑初315号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中贵某3,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现住内乡县。2016年6月23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内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公诉刑诉(2016)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中贵某3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中贵某3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中贵某3为了烧木炭挣钱,征得林坡所有人李某1的同意,自2016年4月8日开始,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该林坡上的林木烧制木炭。2016年5月12日经人举报案发,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李中贵某3到内乡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经内乡县林业调查设计队现场勘验: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积为32.5265立方米。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中贵某3供述、证人李某1、李某2证言、前科查询记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鉴定聘请书及勘验报告、自首证明、林业局证明、到案经过、资质证明、风险评估报告、户籍证明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中贵某3违法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中贵某3能够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中贵某3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了保护国家的森林资源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中贵某3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王胜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