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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1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小村、黎雨杰、陈小东、李能、胡建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庭移送,陈小村,黎雨杰,陈小东,李能,胡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564号申请执行人刑庭移送。被执行人陈小村,男,1956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黎雨杰,男,1975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陈小东,男,197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李能,男,1975年6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胡建,男,1973年9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8日受理了刑庭移送申请执行陈小村、黎雨杰、陈小东、李能、胡建罚金一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小村、黎雨杰、陈小东、李能、胡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刑庭移送申请执行陈小村、黎雨杰、陈小东、李能、胡建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43000元,尚未实现的债权为4300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鲲审判员 桂芳彪审判员 何 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