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晓峰、何淑霞、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永丰种子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李晓峰,何淑霞,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永丰种子经销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航,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晓峰,男,1963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被执行人何淑霞,女,1962年0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永丰种子经销处。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就判决款项58727.00元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终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梨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世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天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