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姜长海、吕亚琴与史国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长海,吕亚琴,史国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执13号申请执行人:姜长海。申请执行人:吕亚琴被执行人:史国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长海、吕亚琴与被执行人史国功的(2014)白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史国功现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姜长海、吕亚琴通过本院获得司法救助补偿。现申请执行人姜长海、吕亚琴已单方放弃尚未执行到位的债权并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白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立权审判员 :周东新审判员 :张东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南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