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5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李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李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5385号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乡佳兆业·水岸新都2号栋二楼。负责人:迟家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被告:李勇。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李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缴清物业管理费,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 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川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