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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5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李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李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5385号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乡佳兆业·水岸新都2号栋二楼。负责人:迟家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被告:李勇。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李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缴清物业管理费,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 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川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