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81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杜有权与曾庆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有权,曾庆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81执557号申请执行人:杜有权,男,1994年7月5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被执行人:曾庆扬,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杜有权与曾庆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双方协议,被执行人曾庆扬应在2015年11月5日前支付53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杜有权。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支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0日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5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申请执行人迳付案件受理费563元、诉讼保全费420,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1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经向罗定市国土资源局、罗定市房地产管理局、罗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罗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行、中国银行云浮罗定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广发银行罗定支行、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行查询,除被执行人曾庆扬在诉讼中已被本院裁定扣押的号牌为粤WSXX**号小型汽车一辆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涉案车辆在(2016)粤5381执387号案中经委托评估,评得市场价值为61000元。因该车辆为抵押供车状态,作为贷款人的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书面提出债权主张申请,涉案车辆尚欠贷款本息77255.53元。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为即便处理车辆,亦无法获得执行款项,故表示对涉案的粤WSXX**号车辆暂不处理。此外,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除被执行人曾庆扬在诉讼中已被本院裁定扣押的号牌为粤WSXX**号小型汽车一辆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涉案车辆在(2016)粤5381执387号案中经委托评估,评得市场价值为61000元。因该车辆为抵押供车状态,作为贷款人的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书面提出债权主张申请,涉案车辆尚欠贷款本息77255.53元。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为即便处理车辆,亦无法获得执行款项,故表示对涉案的粤WSXX**号车辆暂不处理。此外,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381执5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荣钊审判员 刘 祺审判员 刘新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