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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上海秀领瀚禾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市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祥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秀领瀚禾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祥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2民初1897号原告:上海秀领瀚禾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法定代表人:寿海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耕辰,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市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魏长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上海祥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主要负责人:郁庆卿。原告上海秀领瀚禾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市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祥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秀领瀚禾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海祥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秀领瀚禾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秀领瀚禾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祥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程巧云代理审判员  冯昱翔人民陪审员  徐志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