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2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白晓慧与白艳梅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晓慧,白艳梅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2财保71号申请人:白晓慧,女,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广平县。被申请人:白艳梅,女,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广平县。申请人白晓慧与被申请人白艳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防止该财产的转移或灭失,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102条、103条、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白艳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焦丽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志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