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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张莉英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英,张莉英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3刑初123号公诉机关上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莉英,女,1980年11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3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上杭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检公刑诉〔2016〕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莉英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根据上杭县人民检察院建议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延期审理决定。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蓝姗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莉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至10月8日,被告人张莉英在上杭县蓝溪镇蓝梅饭庄摆放一张麻将桌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案发后,被告人张莉英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63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莉英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和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莉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当庭出示并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物证麻将桌一张;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证人温某某、林某某、林某一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莉英的供述和辩解;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被告人张莉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上杭县蓝溪镇梅永村一饭店内摆放了麻将桌一张。从2015年6、7月份开始,被告人张莉英帮他人管理饭店并向在饭店打麻将的人抽取“水钱”。2015年10月8日下午,林某某、周某某、林某一及温某某四人在饭店内打麻将,赌注为10元、20元、30元,被告人张莉英在有人“游金”胡牌时向胡牌的人收取“水钱”5元,半小时后被上杭县公安局蓝溪派出所民警查获。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扣押赃款人民币59元。被告人张莉英于2015年10月13日向公安机关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63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书证:(1)上杭县公安局蓝溪派出所出具的破案经过:上杭县公安局于2015年10月9日对本案立案侦查,被告人张莉英于2015年10月12日经传唤到案。(2)上杭县公安局蓝溪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和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张莉英出生于1980年11月13日,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2.证人证言:(1)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8日下午2点45分许,其来到上杭县蓝溪镇温泉秀经营的梅永饭店,该饭店平时由张莉英在帮温某某管理。其和周某某、林某一、温某某喝茶聊天后就凑在一起打麻将赌博,赌了半个小时左右,就被民警当场查获。张莉英负责收取“水钱”,参赌人员“游金”胡牌时拿出5元作为“水钱”。当天,其“游金”胡牌一次,拿出4元作为“水钱”,输了50元,还剩100元。温某某也“游金”胡牌一次,交了5元“水钱”。(2)证人温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8日下午,其与林某某、林某一、周某某在张莉英的店铺打麻将。张莉英在麻将桌旁边放了一个小桶,谁“游金”就放五元到桶里。其赚了200元。(3)证人林某一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8日下午2点45分许,其和林某某、温某某三人到梅永饭店喝茶,觉得无聊就凑在一起起来和一女子在店铺打麻将赌博,赌了半个小时左右,就被当场查获。其带了三百元去赌博,被抓时身上还剩两百元,输了九十五元,交了五元“水子钱”。(4)证人周某一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8日下午3时许,其与林某某、温某某、林某一在张莉英的店铺打麻将,半个小时后被查获。“自摸”胡牌是其他三人给胡牌的人十元,“游金”胡牌是其他三人给胡牌的人三十元,还有“点杠”、“自杠”、“暗杠”及“花水”也要输赢。其赢了120元。3.被告人张莉英的供述证实:2015年6、7月份开始,其帮温某某看店。温某某的店铺要转让,其把店门打开以方便要租店的人实地考察。2015年10月8日中午,其姐夫林某某等人吃完饭后,到温某某的店铺一楼小包厢内打麻将。其主要负责抽头。有人在“游金”胡牌时,主动拿出5元放在一个红色的小塑料桶内。其每天平均抽头有七八十元,一个月按三十天计算,每个月可以抽头约2100元,三个月共抽头6300元。如果中午打麻将的人没有回去,其将抽头渔利的钱用来买菜做饭给打麻将的人吃。4.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现场照片证实:2015年10月8日,上杭县公安局民警对上杭县蓝溪镇梅永村张莉英的店铺进行了检查,现场查扣了赌具麻将一副,并于2015年10月13日从被告人张莉英处扣押了现金人民币6359元,2015年10月10日从温某某处收缴了人民币1110元,周某一处收缴了1300元,林某某处收缴了100元,林某一处收缴了200元。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莉英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和赌具供他人赌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莉英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张莉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莉英的犯罪情节轻微,予以免于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莉英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二、上杭县公安局从被告人张莉英处扣押的非法所得人民币6359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杭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吴胜佳人民陪审员  李永生人民陪审员  江晓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蓝丽娜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