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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3民初2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侯永虎与被告李红涛、李思鲍、王晓垒、郭岭宽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永虎,李红涛,李思鲍,王晓垒,郭岭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2498号原告:侯永虎(曾用名侯亚勇)被告:李红涛被告:李思鲍被告:王晓垒被告:郭岭宽原告侯永虎(曾用名侯亚勇)诉被告李洪涛、李思鲍、王晓垒、郭岭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侯永虎(曾用名侯亚勇)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洪涛、李思鲍、王晓垒、郭岭宽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永虎(曾用名侯亚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上述事实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永虎撤诉。本案已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侯永虎负担。审判员  李忠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利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