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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毛鸿明与庞艳娜、陈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鸿明,庞艳娜,陈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1875号原告毛鸿明,男,1985年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庞艳娜,女,1985年1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陈冰,男,1986年9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告毛鸿明诉被告庞艳娜、陈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受理决定,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毛鸿明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毛鸿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毛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5元,本院减半收取652元,由毛鸿明承担。审���长赵利军审 判 员  苑书昌人民陪审员  华江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梦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