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04民初3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周思行与张文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思行,张文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3445号原告:周思行,男,198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被告:张文静,女,1988年11月15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刘永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思行与被告张文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周思行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周思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思行撤回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韩佑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柳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