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民初4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玉荣,哈尔滨商业大学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荣,哈尔滨商业大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民初4107号原告张玉荣,住哈尔滨市动力区。委托代理人冯艳虹,黑龙XX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商业大学,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法定代表人辛宝忠,校长。原告张玉荣与被告哈尔滨商业大学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冯艳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哈尔滨商业大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玉荣诉称:原告于1996年7月入职被告单位(原黑龙江省财政专科学校)财务处会计岗位。2003年被告单方将原告除名,但未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被告也未与申请人办理解除人事关系的任何手续。故档案一直由被告保管,现原告因其他需要,需要将档案转移,但被告在不承认人事关系的前提下,却无端违法扣留原告的人事档案。现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已经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被告履行解除人事关系的档案转移手续。被告哈尔滨商业大学未答辩。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A1、学历遗失证明(复印件)、会计证。拟证明原告从1996年开始就职于被告单位,并从事财务工作。证据A2、2016年1月18日黑龙江日报第六版、2016年3月7日黑龙江日报第七版。拟证明被告在报纸上以公告形式确定其单方辞退原告的事实。证据A3、2014年6月3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的调出通知单。拟证明当时被告同意返还原告人事档案,但以内部规定为前置条件,其内部规定为资产处、财务处、图书馆、房产科、后勤管理处均盖章方可返还,该调出通知单已加盖三处章,因房产科未能给予原告盖章,致使该档案无法返还原告。证据A4、不予受理通知书及仲裁申请书。拟证明2016年3月24日仲裁部门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与其被告在2016年1月18日、2016年3月7日黑龙江日报所发表的辞退原告的公告声明相矛盾。被告哈尔滨商业大学未举示证据。本院确认:证据A1至A4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6年7月入职黑龙江省财政专科学校担任会计工作。后黑龙江省财政专科学校并入被告单位。2003年被告单方面将原告除名,但并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2014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调出通知单,主要内容为:原告自2014年6月30日调出被告单位,要求一下部门办理有关事宜,并做好工作安排及交接工作。其中涉及5个部门,包括资产处、财务处、图书馆、房产科及后勤管理处,只有资产处、财务处、图书馆盖章同意,房产科、后勤管理处并没有盖章同意,导致原告档案手续未能办理完结。被告于2016年1月18日在黑龙江日报刊登公告,主要内容为: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要求,被告正在进行清理长期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人员的工作,请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36名同志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返回哈尔滨商业大学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学校将对相关人员给予辞退(解聘)处理。被告又于2016年3月7日在黑龙江日报刊登公告,主要内容为: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要求,在2016年1月18日黑龙江日报第六版刊登公告期满后,经2016年3月1日第三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辞退(解聘)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36名同志,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为止。2016年3月21日原告向黑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申请事项为:确认原、被告已经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被告履行解除人事关系的档案转移手续。仲裁委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为:原告的仲裁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本院认为:被告在黑龙江日报刊登辞退(解聘)原告的公告已经届满,说明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解除人事关系的档案转移手续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玉荣与被告哈尔滨商业大学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被告哈尔滨商业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原告张玉荣办理人事档案关系的转移手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哈尔滨商业大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新颜人民陪审员 李洪玉人民陪审员 张晓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