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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4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秀英与张伟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英,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4执226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英,女,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王村镇居**号,职工。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大专文化,住澄城县北大街*号,职工。申请执行人王秀英依据已发送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5)合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和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伟偿还借款18420.4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5年7月12日至结清日)和一审受理费6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核查被执行人张伟目前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4执226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明确且有可供执行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富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