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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37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石某某、闫某某、刘某某、田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石xx,闫xx,刘xx,田xx,王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3796号原告:王x。被告:石xx。被告:闫xx。被告:刘xx。被告:田xx。被告:王xx。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x与被告石xx、闫xx、刘xx、田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现住所地不详,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佃晓人民陪审员  姜淑芹人民陪审员  于向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