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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3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汤文龙、冷鹗华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鹗华,汤文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03刑初52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鹗华,绰号“冷矮子”,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黄金凼村。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9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1年6月、2013年7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3月1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汤文龙,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兰洲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14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9月2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二刑诉[2016]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鹗华、汤文龙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若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鹗华、汤文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为筹措毒资,被告人冷鹗华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汤文龙盗窃手机两次,冷鹗华涉案金额5948元,汤文龙涉案金额288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9月18日21时许,冷鹗华、汤文龙从赫山区兰溪镇乘车到七里桥车站,步行至茶叶市场“安化燕子茶庄”。汤文龙在茶庄对面街边望风,冷鹗华进店内,趁店主刘某燕在厕所洗头之际,将其放在收银台旁的一台白色三星NOTE4手机盗走。后汤文龙用盗取的手机从冷某林处兑换一小包海洛因,冷某林将手机又转手销售给龚某兰。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2880元。2、2016年1月13日14时许,冷鹗华乘公交车至赫山区桃花仑女人街附近,趁在街边等出租车的被害人李某不注意,从李某上衣右边口袋内的一台白色VIVOX5手机盗走。李某发现手机被扒后,大声呼救,在街边巡逻的民警将冷鹗华抓住并送至公安机关。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2068元。案发后,被告人冷鹗华、汤文龙均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公安机关在戒毒所将二被告人抓获归案。涉案的两台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冷鹗华、汤文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燕、李某的陈述,证人冷某林、龚某兰、李某球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手机被盗的提醒信息、被盗手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益阳市赫山价格认证中心益赫价认定(2016)21号、18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冷鹗华、汤文龙曾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资料和抓获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冷鹗华、汤文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第一次盗窃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冷鹗华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汤文龙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冷鹗华、汤文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冷鹗华、汤文龙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冷鹗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汤文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冷鹗华的刑期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被告人汤文龙的刑期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立平审 判 员  周 佳人民陪审员  杨放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