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3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杨鉴卜与边金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鉴卜,边金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3民初712号原告:杨鉴卜,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华池县人。委托代人:曹龙,甘肃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金辉,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人。本院于2016年8月4日受理了原告杨鉴卜诉被告边金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鉴卜以双方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鉴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鉴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鉴卜承担200元,退付原告200元。审判员 文永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