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辖终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孙红与徐安生、王刁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安生,孙红,王刁之,徐利斌,李丹,安阳市利泽果蔬保鲜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辖终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安生,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文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红,女,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原审被告:王刁之,又名王秀荣,女,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原审被告:徐利斌,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原审被告:李丹,女,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原审被告:安阳市利泽果蔬保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新区安棉路东瓦亭村南地。上诉人徐安生因与被上诉人孙红、原审被告王刁之、原审被告徐利斌、原审被告李丹、原审被告安阳市利泽果蔬保鲜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1452号民事裁定,以被告住所地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地域管辖区域为由,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徐安生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程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