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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黄位钟、黄韶辉、闫子弢、黄位炼、李铭凯、苏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黄位钟,黄韶辉,闫子弢,黄位炼,李铭凯,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983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40号意达综合楼一至三层,组织机构代码05714100-7。负责人李岩,行长。被执行人黄位钟,男,196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黄韶辉,男,1977年9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闫子弢,男,1980年2月27日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黄位炼,男,196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李铭凯,男,1988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苏勇,男,198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乾县。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黄位钟、黄韶辉、闫子弢、黄位炼、李铭凯、苏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1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黄位钟、黄韶辉、闫子弢、黄位炼、李铭凯、苏勇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闫子弢名下房产一套,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黄绍辉名下房产一套,查封被执行人黄位钟名下小汽车一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4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伯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