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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昕申请执行陕西京信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昕,陕西京信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5执664号申请执行人张昕,女,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陕西京信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进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科社,该公司法律顾问。上列当事人之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潼民初字第000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昕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京信实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昕人民币78792元,并从2010年8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退还装修费2814元,执行费11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京信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陕西京信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仍未自觉履行,被执行人陕西京信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案件众多,暂无履行能力,经查,被执行人陕西京信实业有限公司有房产因未履行相关部门的手续致无法查封处置,申请执行人张昕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陕西京信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询,申请执行人张昕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5执66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