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02执字第3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聊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景全、丁继芹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景全,丁继芹,谭学宾,范现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字第3325号申请执行人:聊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定代表人:黄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吕景全,男,个体。被执行人:丁继芹,女,系被执行人吕景全之妻。被执行人:谭学宾,男,个体。被执行人:范现荣,女,系被执行人谭学宾之妻。本院在执行聊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景全、丁继芹、谭学宾、范现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景全、丁继芹、谭学宾、范现荣的银行存款26万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