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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民初2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徐浩贤与江珍珍、汪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浩贤,江珍珍,汪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2民初2630号原告:徐浩贤,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告:江珍珍,女,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告:汪月华,女,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浩贤与被告江珍珍、汪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浩贤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浩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浩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94元,由徐浩贤负担。审判员 郑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