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初字第6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刘云虎与燕春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虎,燕春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6142号原告:刘云虎,男,1982年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燕春泽,男,1981年出生,民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刘云虎与被告燕春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丛思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