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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初字第6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刘云虎与燕春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虎,燕春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6142号原告:刘云虎,男,1982年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燕春泽,男,1981年出生,民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刘云虎与被告燕春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丛思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