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雷连爱与李青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连爱,李青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2020号原告雷连爱,女,1989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青鹏,男,1960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连爱与被告李青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按照原告起诉状载明的被告住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因原告诉状所载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现在的准确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原告起诉被告居住地址不准,本院无法查找到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雷连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应予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大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