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4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1399号原告刘某,女,汉族。被告宋某,男,汉族。原告刘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议解决了矛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于振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