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4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1399号原告刘某,女,汉族。被告宋某,男,汉族。原告刘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议解决了矛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于振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