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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69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泰州市弘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东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弘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东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6944号原告:泰州市弘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吟福花苑。法定代表人:吴智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华,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杨东华,男,1967年3月12日生,住泰兴市。原告泰州市弘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泰州市弘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弘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代理审判员  刘世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