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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1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盘锦爱友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生财源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爱友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盘锦生财源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21执624号申请执行人盘锦爱友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县大洼镇珠江街。法定发表人李广,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盘锦生财源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王家镇王家村。法定代表人张德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大洼县人民法院(2016)辽1121民初7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盘锦爱友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生财源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6)辽1121民初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校语 搜索“”